副院长工作职责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的工作职责。
本标准适用于敦煌市社会福利院。
1 工作职责
1.1 在院长领导下,分管全院的行政工作。
1.2 负责组织拟定福利院各项工作制度,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。
1.3 负责本院物资的采购发放保管工作,组织安排人员采买物资,严格落实各类物资领发签批制度,督促检查仓库保管员严格履行物资进出库手续,审查入库制度、核销制度、请领制度、报废制度等的执行情况。及时向院领导提供设施、物资使用情况的信息和建议,勤俭节约,精打细算,当好领导参谋。
1.4 领导食堂人员做好食谱制定、膳食供应、餐厅管理等工作。
1.5 监督食堂餐厅全体人员身体状况,定期组织体检,凡患传染病或患有不适宜在食堂、餐厅工作的疾病的人员,立即调离岗位。
1.6 定期组织召开入住人员代表会,听取意见,不断改善服务态度,提高服务质量。
1.7 负责对所属人员的工作安排、考勤考绩,督促全体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,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
1.8 定期召开院务会议,平时注意调查研究,密切联系群众,工作要有计划,任劳任怨,提高办事效率。
1.9 完成院长交代的其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