院长工作职责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院长的工作职责。
本标准适用于敦煌市社会福利院。
1 工作职责
1.1 在民政局的领导下,负责福利院的全面工作,结合单位实际,制订本院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,定期布置、检查、总结全院工作。
1.2 主动及时经常向主管局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,确保上下互通,密切配合,做好工作。
1.3 定期组织召开全体职工会议,安排部署各项任务,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。
1.4 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、业务知识和科学知识,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,提高干部职工业务素质。
1.5 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,主动争取他们对福利院工作的支持和帮助。
1.6 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,经常主动征求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谦虚谨慎,廉洁奉公。
1.7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,确保福利院的安全。
1.8 做好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合理定岗、定职、定责,做到管理规范化、服务优质化、生活多样化,保持艰苦创业、勤俭办院的优良传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