残疾人护理服务标准
1 范围
本标准界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残疾人护理服务的术语,规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残疾分类及护理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敦煌市社会福利院。
1 术语
1.1 肢体残疾
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。
1.2 视力残疾
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,以致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会参与。
1.3 听力残疾
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永久性障碍,以致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会参与。
1.4 言语残疾
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,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,以致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会参与。
1.5 智力残疾
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,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。
1.6 精神残疾
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,由于存在认识、情感和行为障碍,以致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社会参与。
2 残疾分类
2.1 本院残疾人分类主要包括三类,即肢体残疾、感官残疾、精神/智力残疾。
2.2 肢体残疾符合本标准2.1条规定。
2.3 感官残疾符合本标准2.2、2.3、2.4条规定。
2.4 精神/智力残疾符合本标准2.5、2.6条规定。
3 护理要求
3.1 肢体残疾人员护理
3.1.1 按残疾程度合理安排房间、实施等级护理。对生活自理能力差者给予重点的生活护理,协助更衣、洗漱、进餐、如厕等,防止摔伤。
3.1.2 重视健康教育,经常向护理对象宣传个人卫生与防病知识,养成卫生习惯,搞好个人卫生。
3.1.3 根据每个残疾人的自身状况,制定肢体康复训练计划并认真实施。
3.1.4 加强心理护理,使残疾人具有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情绪,增强战胜疾病的自信心,积极配合做好康复训练。
3.1.5 鼓励残疾人参加力所能及的院内各项活动,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。
3.1.6 密切观察残疾人的躯体情况,及时发现病情给予及时治疗,保证身体健康。
3.2 感官残疾人员护理
3.2.1 尊重、爱护残疾人,为残疾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,使其体会到福利院的温暖。
3.2.2 加强心理护理,护理人员要以温和的态度与残疾人进行沟通,使他们具有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情绪,积极配合康复训练,增强对生活的自信心。(医护人员要掌握常用的手语,以便沟通)
3.2.3 协助进行日常生活照料,盲人要加强其行动引导,提高生活自理能力。
3.2.4 密切观察残疾人的躯体情况,及时发现病情变化,给予及时治疗,保障残疾人的身心健康。
3.3 精神/智力残疾人员护理
3.3.1 按智力残疾程度合理安排房间,根据医嘱实施等级护理。
3.3.2 按常规测量生命体征,对缺乏主诉能力的残疾人要密切观察饮食、睡眠、排泄等状况,及时发现躯体疾病,及时报告、及时治疗。
3.3.3 对于服用精神科药物的残疾人,执行抗精神病药物护理常规,严密观察残疾人用药后的副作用,并及时通知医生采取相应的措施。
3.3.4 坚守工作岗位,加强巡视(每15-30分钟巡视一次),对中度以上智残及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残疾人要加强护理,执行安全护理制度,防止逃跑、伤人、毁物、自伤、自杀、噎食等意外事故的发生。
3.3.5 加强基础护理,严密观察病情,加强营养,增强体质。
3.3.6 做好晨、晚间护理,对生活不能自理者,护理人员应协助他们定期洗澡、更衣剪指(趾)甲、理发、剃胡须,督促饭前便后洗手。保持室内清洁,空气清新,床铺整洁,创造一个安静、舒适的休养环境。
3.3.7 观察三日内无大便者,应及时报告医生,给予灌肠,保持大便通畅。
3.3.8 对拒食、拒服药者应设法劝导,必要时鼻饲喂食、喂药,保证入量及用药。
3.3.9 对卧床,重症智力残疾病人要经常(1次/2小时)变换体位。床铺保持平整、干燥、无渣屑,防止褥疮、坠积性肺炎、泌尿系统感染等并发症。
3.3.10 根据评估结果,为智力残疾病人实施有效的康复训练。
3.3.11 精神发育迟滞的品德教育:爱护和保护智力残疾人员的自尊心,培养其自信心,把缺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严格区分,把品德教育重点放在道德行为的训练上,使他们的道德行为进入习惯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