敦煌市社会福利院标准化建设专栏
 
   
消毒隔离服务标准

消毒隔离服务标准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消毒、隔离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敦煌市社会福利院。

1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Q/DHFL 067 院内感染控制标准

2 消毒要求

2.1 福利院居室内采取紫外线照射消毒(每日两次,每次1小时),放置3%TD消毒液浸泡盆,盆内放置毛巾。 其他房间每天用一定比例的84消毒溶液 进行消毒。  

2.2 坚持每人一碗,每人一勺,每人一巾。每餐后碗勺用洗洁精洗净后,放入消毒柜高温消毒30—40分钟;婴幼儿餐具,每日一次(3:30PM---4:30PM之间),煮沸消毒5---10分钟。毛巾围嘴每日用后放入3%TD消毒液浸泡5分钟后,冲洗干净。

2.3 衣服、被褥、功能椅、儿童玩具等应按照消毒制度,定期消毒。发现传染病要及时上报、隔离、消毒。

2.4 保持居室及周围环境清洁,定时对空气、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清洁,必要时消毒处理。地面湿式清扫,拖洗工具使用后应先消毒清洗,再晾干。

3 隔离要求

3.1 严格按《传染病防治法》执行,传染病人应隔离收治,普通房不可混住传染病病人。

3.2 住养人员疑为传染病者应隔离观察及时会诊,确诊后传染病人按常规隔离或转院,发生传染病时,病人转出后的病房及床单位应做好终末消毒处理。

3.3 有厌氧菌/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的病人,应严格隔离措施,器械、被服及病室都要按常规严格消毒处理,敷料应焚烧后深埋。

3.4 护理员在护理传染病病人后要立即用消毒液泡手1--3分钟,再护理下一个。

3.5 传染病患者的衣物用具用消毒液分别消毒。

3.6 传染病人的各类污染物品和排泄物按有关规定处理应符合Q/DHFL 067 的要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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