药品保管与安全给药服务标准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给药原则、药品保管与安全用药服务基本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敦煌市社会福利院
1 给药原则
护理员根据医嘱给药。
2 药品保管要求
2.1 老年人的药品应有固定的存放地点。如小药箱、抽屉或盒子等,药物置于通风、干燥处,避免阳光直射,保持清洁。定期检查药品质量,确保安全。
2.2 保管药品的包装盒或药瓶上药物名称、作用、用法以及有效期标识清晰,保证老人用药安全。
2.3 根据药物不同性质,分别保存。遇热易破坏的生物制品、抗生素等应冷藏,如胰岛素应冷藏丁2-10℃的冰箱内保存。
2.4 内服药与外用药要分开存放,以免用错。
2.5 药物专人保管,特殊药物应上锁并做好记录。
3 安全给药服务要求
3.1 定期为老人检查药品,注意检查药物质量,对怀疑有变质或已经变质的药物及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应使用。
3.2 老人服药必须按医嘱服用,不能擅自更改。给病人用药前,应先和核对以下内容:
药物名称是否与医嘱相符。
给药时间和次数是否与医嘱相符。
药物剂量是否与医嘱相符。
给药途径是否与与医嘱相符。
3.3 服药前要核对药物外盒上老人的姓名、药名和用法。帮助个别老人在服用药品上用图画或其他显著标示标注服用时问,防止老人错服。
3.4 服药时帮助老人坐起,用不能少于100ml的温开水送服,不能用茶、牛奶、豆浆来送服药物;对失智老人服药时应认真检查老人口腔,证实药已咽下方可离开;用药后应注意有无不适反应,如有不适反应及时向医生汇报。
3.5 液体药物应摇匀药液,避免药物沉淀影响给药浓度。
3.6 根据分级护理要求,提醒老人按时服用药物或协助喂药,意识不清的老人需将药物研碎后用水调匀喂服或用鼻饲管喂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