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章管理规范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印章管理规范具体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敦煌市社会福利院。
1 管理要求
1.1 印章的使用
1.1.1 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。各部门需要盖公章的文件、通知等,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《印章使用申请表》,由院长核准,并在《印章使用申请表》中签字,涉及到人事调动盖章的,还需民政局局长同意。
1.1.2 法人私章:法人私章由本人保管,主要用于银行汇票、现金支票等业务,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。
1.1.3 财务章:由出纳保管,主要用于银行汇票、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,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,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。
1.1.4 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,不得损毁或遗失。
1.2 印章的废止、更换
1.2.1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由院长核准后交由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统一注销。
1.2.2 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由院长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,交由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批示处理,如遗失本单位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。
1.2.3 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《废止申请单》,经院长核准后,交由民政局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批示更换。
1.3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
1.3.1 对于印章管理,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。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,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、监督、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。
1.3.2 公章、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,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,因此公章、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,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;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,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。
1.3.3 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法人本人,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,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,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,否则负全部责任。
1.3.4 严禁公章、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单位使用,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外出办事使用时,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。办理工商年检等事务,需将表格带回单位盖章。
1.3.5 本单位印章只适用于与福利院相关业务,不得从事有损单位利益之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