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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民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

院民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敦煌市社会福利院院民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。

本标准适用于敦煌市社会福利院。

1 内容

1.1 门诊医疗费报销严格按照《五保供养条列》的文件规定执行,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。

1.2 院民在门诊看病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,经院长同意后,由护理员陪同到指定的医院就医,押金由福利院代缴,出院后指派专人负责结账和报销。

1.3 院民住院必须到指定的医院治疗,如果院民不向福利院管理人员报告,私自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的,费用原则上由自己负担。

1.4 院民因打架斗殴、喝酒、自残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,福利院不予报销。

1.5 福利院每年向每一院民建立医药费门诊报销账户,院民报销的费用不能超过市民政局规定的报销标准,超过的费用由自己负担。

1.6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报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治疗,否则费用自理。

1.7 医疗费的报销以年度为单位, 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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